1.概述
1.1.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維護站點業務的正常經營秩序,制定本多多買菜末端系統站點運營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本規則為多多買菜末端系統運營方上海禹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使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您”、“站點”或“乙方”)簽署的《多多買菜末端系統使用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主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規則未涉事宜,應適用主協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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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方隨時可能根據業務發展等情況變更本規則并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站點,站點應及時查看。如站點不同意相關變更,應立即停止使用相應服務;如站點繼續使用相應服務的,視為同意變更后的規則。
2.賠付及投訴
站點應當負責處理用戶的投訴事項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賠付等責任。
2.1.投訴處理流程
2.1.1.當甲方受理用戶基于主協議或者本規則提出的投訴和賠付申請時,如涉及需要您舉證的情況,甲方將通過多多買菜末端系統通知您;代派包裹的投訴,您應在6個工作時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因您逾期舉證產生的損失由您承擔(工作時定義:每日9:00-20:00)。
2.1.2.甲方有權將站點舉證的證據內容提供給相關投訴方(包括但不限于用戶投訴,物流渠道投訴等);如甲方以普通非專業人員的知識水平標準,對您和/或用戶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表面審核后,獨立判斷您未全面履行主協議及/或本規則項下內容的,則甲方有權根據主協議及/或本規則的規定,對因此遭受損失的用戶進行賠付,且甲方有權在您的站點資金(包括賬戶資金、保證金等,下同)中直接扣除相應賠付金額和違約金金額。
2.1.3.站點引導用戶或非用戶本意簽署的書面憑證(如破損免責書等)視為無效憑證。
2.2.用戶投訴
您可以選擇是否開通站點直接處理代派件工單服務(甲方下發的用戶投訴事項),當您選擇站點直接處理代派件工單時,您應當遵守如下舉證要求、違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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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申訴流程
針對24小時內的投訴判責有異議的,站點可通過甲方提供的官方客服渠道提出申訴;超出24小時之后的申訴,甲方有權不予處理。
申訴僅是對判責結果的異議,不是舉證補充環節,舉證環節未提交的,在申訴環節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申訴的依據,申訴僅針對基于已提交的證據判責錯誤的情況有效。
2.4.賠付存留憑證
您賠付必須存留賠付憑證:現場賠付需在提貨小票上注明賠付原因、賠付金額、用戶親筆簽字。
2.5.異常投訴整改
甲方有權根據站點整體運營情況,對于用戶投訴異常的站點,執行臨時關停等措施,以便站點整改。如站點未按甲方要求按時完成整改的,則甲方有權依據主協議站點違約條款采取終止對站點提供服務、限制訂單處理等相應措施。站點知曉并同意“用戶投訴異常”屆時以甲方認定為準,站點對此不持異議。
3.站點經營主體管理
3.1.您知曉并同意:站點經營主體以多多買菜末端系統中錄入的為準,如站點經營者與多多買菜末端系統記錄的不一致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主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2.如站點的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時,需通過多多買菜末端系統完成經營主體信息的變更,未按甲方要求進行經營主體變更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主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4.站點日常信息維護及修改規則
4.1.您知曉并同意:您與您的站點信息以您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中錄入的為準。如果您需要變更上述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站點名稱、聯系方式、站點地址、營業時間等,都需要符合甲方審核標準。
4.2.您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登記的全部信息都是準確和真實的,如因您填寫信息錯誤或提供虛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傳非本站點照片,填寫非本站點地址,站點類型填錯,地圖位置錯誤,電話號碼錯誤等),由此引致的所有責任由您承擔,甲方保留就此追究您相關責任的權利。如您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所登記的任何信息有變動,您應及時進行修正。如您未及時修正,視同為提供虛假信息。
5.站點主動退出
5.1.站點退出流程。如您的站點有結算包裹產生,您應當至少提前15日發起站點退出流程。站點提交退出申請后,甲方將進行審核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站點的退出申請。甲方審核通過后,站點將無法操作新包裹入庫。站點處理完畢多多買菜末端系統中所有包裹、投訴等全部業務后,甲方有權選擇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您可以隨時申請提現資金賬戶余額。通常情況下,您的資金賬戶余額會在發起提現申請后約10個工作日到賬。前述事項處理完畢后,則您的站點退出成功,屆時站點賬號將注銷,您無法再使用多多買菜末端系統。
5.2.縣域版賬號發起站點退出流程的,您還應事先聯系指定區域服務商操作停用您的縣域版賬號,然后再按第5.1條規定繼續辦理相關退出事項。
5.3.站點退出流程中,站點應滿足的退出條件以屆時系統頁面展示為準。此外,您還應提前將退出信息通知物流企業/網點/快遞員等合作伙伴,并及時處理在庫包裹、投訴、工單等。
5.4.您理解并同意,您的站點退出成功后,所有未結算款項均不再結算。
6. 附則
6.1.本規則未作定義的詞語或術語,如在主協議中已有定義,適用其定義;如未進行定義的,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該詞語或術語的通常含義理解。
6.2.除非相應條款另有規定,本規范所稱“日”、“天”均為自然日。
6.3.本規則于2022年1月28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生效。